信贷资金禁入股市 监管早有明文规定
对于银行信贷资金而言,股市可以说是禁区。
2015年1月6日,为了抑制股市过热,证监会发出通知,严查银行信贷资金和理财资金进股市。其实,早在2006年,原银监会就曾发文,严格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除严控银行贷款流向股市外,通知还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强对证券公司融资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加大资产保全力度,有效建立银行与证券市场之间的“防火墙”。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贷后检查,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
《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严格禁止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严格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贷款给企业和个人买卖股票。若发现挪用贷款买卖股票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及时、必要的措施立即收回贷款。
同时,由于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这一轮牛市,多家银行因为信贷资金违规流入受到处罚。股市行情越好,投资者入市的热情越高,也许后面还有更多的处罚案例会浮出水面。投资者用信贷资金炒股,实际上就是在加杠杆,而且很可能是在已经融资融券的基础上,再用银行资金加杠杆。
一位银行业政策研究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之前个人消费贷款对于资金用途就有严格限制,对于流入房地产、股市都有严格管控。近期,年后股市行情比较好,所以部分银行也加大了个人消费贷款的推广力度,一些人也有需求借钱炒股,实际上就是银行资金变向流入股市,所以监管加强了对资金流向的管控。
2015年6月12日开始的那场股灾还历历在目,如今,股民们期望的是一场温和而长久的牛市。银行信贷资金应当远离股市,多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实体经济发展,缓解它们融资难融资贵。
看看这些案例:利用银行资金炒股 损失惨重!
案例1
身兼北京、泉州两家公司总经理一职的庄大川与原中国银河(12.030, -0.62, -4.90%)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总经理黄乐勤相互勾结,以“委托购买国债”的方式,骗取辽宁省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和铁岭市城市信用社8亿元资金,后转出用于炒股、炒期货等,造成4.5亿元巨额损失。
2000年12月,庄大川向葫芦岛市商业银行下属的工商城市信用社主任贾洪舟建议,到北京海通证券(14.930, 0.12, 0.81%)公司购买国债,年利率为8%,远远高于正常国债利率2.6%。2000年12月12日,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工商城市信用社在北京海通证券公司投入3000万元,经营“一比一”资金配比模式的国债项目。因该证券公司能够确保资金安全,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工商城市信用社得以顺利收回本金,并获得8%的高额利息。此后,庄大川所介绍的此种国债项目亦使葫芦岛市商业银行下属的其他信用社获得高额回报,因此取得了该银行的信任。
银行资金借国债买卖违规进入股市,可获得更高的回报。为达到将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的资金用于其个人炒股等目的,庄大川开始着手实施诈骗。
一场银行资金违规委托理财的大案以巨亏收场。法院认定,两人的诈骗行为使葫芦岛商业银行损失人民币2.89381亿元,铁岭市城市信用社损失人民币1.6135亿元,共计损失人民币4.50731亿元。
这桩诈骗案在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一审和二审,历时10年之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上对此案做出再审终审裁定,维持再审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庄大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亿元;以诈骗罪判处黄乐勤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案例2
今年2月14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判决,一名建行前员工通过挪用客户资金、非法吸收存款,用于炒股巨亏近800万。
李某原为中国建设银行常福新城支行原客户经理,自2013年以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客户资金,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转至由李某控制的吴某建行账户及股票账户中炒股牟利: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桂某、代某、罗某1账户的资金共计698.32万元,其中,至少660万用于炒股。
李某为弥补炒股亏损,非法吸收存款329万元,全部用于炒股。
李某明知自己因炒股产生巨额亏损已无偿付能力,为归还客户的挪用亏空,分别以帮忙他人炒股营利及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他人133万元。
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用于炒股的三个股票账户交易净损失共计人民币775.575667万元。
匪夷所思的是,在该支行行长王某3、副行长陈某1得知李某挪用客户款项后,副行长陈某1为减轻事情的影响,陈某1向两位企业老板借款230万元先归还客户账户被挪用的款项,王某3表示同意并向建行蔡甸支行纪委书记朱某作了汇报。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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