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队”怀孕被辞退
可是,谁也没有想到,潘佳怡此时已经怀孕,只是她还不知道而已。过了几天,潘佳怡算算自己的日子觉得不对,很准时的例假却迟了几天没有来,她买了早孕棒回家测试,这才知道自己怀孕了。
“我怀孕了,这可怎么办啊?”听到妻子说怀孕,潘佳怡的丈夫徐坤十分兴奋,看到潘佳怡神色有些不安,丈夫有些不解。
“你不知道,我们幼儿园刚刚出台了一个规定,申请生二胎的教师必须要按考核打分排队,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潘佳怡说到这里,叹了一口气:“我排名第七,现在不能怀孕,不然工作就没有了。”
“生育是每个人的权利,竟然还会有剥夺他人生育权的事,这简直是太荒唐了!”徐坤愤愤不平,但转念一想,妻子的工作也很重要,便宽慰道:“明天和你们领导好好商量一下,领导会通情达理的。”
第二天一上班,潘佳怡就来到园长办公室,嗫嚅道:“园长,我怀孕了,想申请提前怀孕生育。”闻此消息,园长惊奇地瞪大眼睛,反问道:“你的排名只是第七,现在怎么能怀孕呢?”
“我不是故意插队怀孕的。但我现在怀孕了,就肯定要把这个小孩生下来。”见潘佳怡态度坚决,园长两手一摊,无奈地摇了摇头说道:“排队怀孕,否则按自动辞职处理,这是集团公司总部定下来的。你坚持怀孕生育,我个人做不了主,只能如实向总部汇报。”
接到园长的汇报后,集团总部的领导也感到十分棘手,多次开会研究对潘佳怡怀孕问题的处理意见。最终,大多数人认为,既然公司出台了相应的制度,就得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如果这件事处理不好,将在幼儿园产生不好的导向,会直接影响到幼儿园的教学秩序。因此对这件事绝不能妥协。于是,2017年6月30日,根据集团公司的决定精神,幼儿园向潘佳怡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潘佳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合同。
女教师与单位对簿公堂
接到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潘佳怡不服,2017年12月1日,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潘佳怡与幼儿园劳动合同期满后,潘佳怡仍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未提出异议;2017年5月,潘佳怡怀孕;2017年6月30日,幼儿园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与潘佳怡解除劳动关系;幼儿园给潘佳怡发放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为39834.8元。
2018年1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幼儿园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
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后,幼儿园表示不服,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幼儿园不承担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幼儿园诉称:潘佳怡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幼儿园对潘佳怡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是正确的。2015年3月,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潘佳怡严重违反了单位这一规定。
幼儿园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2008年10月,潘佳怡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时间为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2015年10月开始,幼儿园依据“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以及职工上交的“怀孕申请”排出了怀孕生育顺序,经幼儿园大会宣布并公示。2017年3月,“二胎怀孕排队顺序”又经大会宣布并公示,按顺序,潘佳怡应于2017年12月份怀孕(排在前面的几位老师已经申请并备孕)。2017年5月,潘佳怡为了强占生育名额,故意提前怀孕,这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单位内部造成极坏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幼儿园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关系。潘佳怡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潘佳怡认为:幼儿园出示的证据,已经证实了本人主张相关请求的事实。即2008年3月31日本人到幼儿园工作;2008年9月份,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2月合同到期后,本人仍在幼儿园工作,但是此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幼儿园以各种理由拒绝;2017年6月,本人怀孕,幼儿园要求本人自动离职;幼儿园于2017年9月11日将本人从微信工作群中移除,9月13日将本人工作卡从系统中消除,使本人无法进行工作。因此,本人不用再出示证据。
单位“家规”被认定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且幼儿园在施行二胎排队过程中将潘佳怡排名第四更改为第七,并没有经过任何民主程序议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6月26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7条、第87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排队怀孕”侵犯生育自由
一起因“插队怀孕”被除名的官司已尘埃落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排队怀孕”十分辣眼,引发公众关注。
有人表示,生孩子是个人行为,完全应该由个人和家庭来选择与支配。生孩子不是简单的商业产品制造可以按计划预定,怀孕也不是想怀孕就能怀孕的。倘若不能在申请期内“按计划”怀上孩子,该怎么办?而且全面开放二孩是国家政策,女职工怀孕生二胎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幼儿园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不是与国家的政策精神不相符呢?新时代的学校管理要以人为本,要对教师体现人文关怀。排队生孩子是不明智的做法。
也有人表示,从全国各地的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学校的教师结构来看,教师性别失衡严重。学校中这种女教师扎堆的结构给不少学校出了难题。如果扎堆怀孕,产假一休就是好几个月,这会给学校的正常教学运转带来很大的困难。面对“瞬间”造成的空缺,学校只好临时请代课教师来“救急”。学校要保证教学质量,不少学校青年教师多,怀孕前先统筹安排、列个顺序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面对这种状况,学校把工作做在前面,通过排队怀孕这种“计划生育”的方式来规避教学真空,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应该说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排队怀孕”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很多单位,尤其是员工全部为女性的,或大多数员工为女性的,如幼儿园、中小学、银行等单位,快步进入女性扎堆生育的高峰期。这些单位,如果女员工扎堆怀孕回家生娃,势必会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甚至会让单位处于瘫痪状态。为了防止不利局面的到来,单位只得通过出台“排队怀孕”的规章制度来应对,这也是基于解决现实问题的无奈之举。“排队怀孕”与法律相悖,固然无效,但作为员工,也要体谅单位的难处,早点与单位沟通,配合单位做好安排,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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