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耍赖”黄淑芬名誉权案败诉(2)

法院一审:均在合理限度,并无不当之处

今天上午9时40,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网络转发者不可能做到完全对转发内容进行核实,只有当转发言论存在一般理性常识人所能判断的失实时,转发者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岳屾山转发的相关视频和标题没有修改,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时,查询了失信人名单,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评论也是出于善意而非恶意,其转发的行为并没有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岳屾山此后成转发视频者赵勇的代理人,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法院认为,岳屾山在担任代理人后的博文以及相关评论,均在合理限度,并无不当之处,也不存在侮辱诽谤的情况。

至于“耍赖”一词是否构成侮辱,法院认为要放在相关语境考量,唐山法院此前将黄淑芬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黄淑芬也有“要还贷款不还钱”等言论表示,赵勇作为车祸受害人之子,认为其“耍赖”可以理解。

加剧了黄淑芬的对抗情绪,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岳屾山作为网络大V,在今后应该予以注意。法院同时认定,新浪微博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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